污水类污染环境罪之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要点
盘锦环境监测报告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 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是污水超标排放类污染环境罪案件核心证据,其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经审查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直接影响到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因此,污水超标排放类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辩护,就是对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资格审查。
污染环境罪作为行政犯,需要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其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对于(污染物)超标倍数的判断,自然应当根据相关环境监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一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环境检测报告务必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对于环境监测报告,我们的辩护视角应当从刑事诉讼活动提前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本文结合相关的案例,从以下12个方面探讨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
1、盘锦环境监测主体的资质
盘锦环境监测机构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并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人员,包括采样、保管、送检、分析、检测等所有环节的环境监测人员,都务必具备相应的监测资质,取得我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并在授权的监测项目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务必遵守如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等的相关从业限制。
案例1 潘某某、肖某某并未取得我国颁发的合格上岗证,也未在持证人的指导下采集噁英气体,且潘某某、肖某某作为华测的员工,同时又接受的委托,为其采集工业废气中的噁英,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做作业。因此,潘某某、肖某某采集的噁英气体样品不具有合法性。而以此样品作出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及公正性。
2、样品容器的选择
采样前,需要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项目的规定要求,选择化学稳定性好的采样器和盛水容器。如测定铜、锌、锂等金属时,则只能选择聚四氟乙烯、聚乙烯等材质的塑料容器。如测定挥发酚、总有机碳、挥发性有机物等项目时,则只能选择硬质的玻璃容器。
案例2 本案中,环保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提交现场采样采用何种容器取样及容器是否符合标准的证据,其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仅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配合市环境监测站采取了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水样带回分析”的记录,没有采样时使用何种容器的内容;其提供的询问笔录同样也没有记录相关内容。对此,蚌埠市环保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